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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9-8] 发布:日照房产网 浏览: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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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母亲过世,父亲“卖”房给女友 2000年,王军(化名)和李萍(化名)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精装修高层住宅,入住后的第二年,两人生下了儿子小明。然而李萍因车祸在2012年突然去世,生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过了一年多,王军遇到了长相甜美的张美丽(化名),不多时,两人便坠入了爱河。情到深处,王军将该房产“卖”给了正与其谈婚论嫁的女朋友张美丽,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之后,张美丽便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至今未付房款。小明的舅舅觉得外甥的利益受损了,一气之下代小明将王军、张美丽告上了法庭,追究两人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并且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最终确认王军与张美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 母亲的财产该由小明继承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王军和李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萍去世后小明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屋有继承权。《物权法》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故王军无权单独处分。 且王军作为小明的监护人,本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王军不仅不保护,还侵害了小明的权益。在小明的舅舅作为法定代理人依照 《合同法》要求对该处分行为作出拒绝追认表示后,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问:去年买了套二手房,有个小露台(隔壁房子的楼顶),后来买到手装修的时候,隔壁邻居和物业告诉我这个露台是违章建筑,以前城管曾来拆违,如果是房东刻意隐瞒的话,是否可以追究责任?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答: 购房人此种情况需了解购房人购房时,是否有将小露台列入房屋转让合同的内容中,如果签订合同时,已经将该露台作为合同一部分写入,那么一旦购房人在使用该露台时由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能装修或被拆除,则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若该露台并未写入合同中,只是口头的约定或者签合同时购房人已明知的,即不能证明出卖人签订合同时有作此承诺,则只能按照违章建筑的标准处理,购房人不能在小露台实施装修活动。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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